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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工程|民事审判中涉及发票的若干问题研究
引言
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3.0版本“1237”总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与市中院“精品计划”, 2024年,双阳法院继续深化“精品工程”工作,在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及青年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努力撰写和发表更高水平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等各类“精品工程”成果。在全院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营造调查研究、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守正创新的浓厚氛围,构建全院人人积极参与调研工作、调研成果有效转化的大调研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出更多立得住、叫得响的精品成果和典型经验,努力打造一支精神昂扬、业务精湛、研究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法院队伍。持续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贡献双阳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本篇“精品工程”专栏发布由奢岭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逯志英撰写的《民事审判中涉及发票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逯志英
逯志英,女,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奢岭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民事审判中涉及发票的若干问题研究
逯志英
摘要
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在民事审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常常被作为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货款支付等事项。然而,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关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使用范围等问题时常引起争议。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发票在民事审判中所涉及的问题也日益多样化。因此,对发票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和引发的争议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发票的概念、发票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探讨民事审判中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发票能否对抗付款请求权、能否强制执行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一、发票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民事审判与经济活动关系密切,涉及发票的相关审判问题屡见不鲜。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发票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在实际审判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争议。
首先,深入研究发票相关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合同关系、货款支付等事项中的法律效力。其次,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的研究能够帮助法院有效判断相关证据的可信度,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审判的正确性。最后,对于发票在民事审判中能否对抗付款请求权、能否强制执行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明晰发票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和限制,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处理涉及发票的相关案件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发票在民事审判中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实现公正司法,还能提升审判质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分析,可以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法律实践的规范化发展,也可以促进我国税收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发票的定义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发票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别: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由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所开具的具有法定税收凭证作用的发票。通常适用于纳税人在进行货物交易和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于普通发票,它具有双重功能作用,一方面它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另一方面它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2.普通发票是指由非纳税人或者不适用增值税法规定的税收政策的行为主体开具的收付款凭证。普通发票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非增值税纳税人,也可用于一般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交易活动中。这两种发票区别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确纳税义务、规范税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民事审判中,不同类型的发票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对于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有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加科学、客观地处理与发票相关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
合同的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各方都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合同义务通常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服务等给对方的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是仅具有补充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从合同义务发生的原因包括:(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除了给付义务外,还会涉及到其他义务,如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完成给付义务的同时需要履行的一些辅助性责任或义务,如签订书面文件、提供保证等。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并非主要义务,但是与主要义务有一定直接或间接联系,是必须履行的附带义务。附随义务在存在是为了保障、辅助、支持主要义务的履行,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通常情况下,附随义务会随着主要义务的履行同时进行。例如,一个销售合同中,买方的给付义务是支付商品的货款,卖方的给付义务是提供商品。除了这些主要的给付义务外,双方可能还需要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签订交货确认书、提供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等。通过履行附随义务,有助与实现合同各方的合作目标,增强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目前的民事审判中,开具发票通常被认为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这是因为开具发票虽然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一定重要性,但通常并不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或主要义务,而是作为合同的补充性义务或辅助性义务存在。开具发票作为一种附随义务,主要是为了记录交易事实、金额和其他关键信息,方便双方核对账目、申报税收、维护自身权益等目的。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往往并不会因为开具发票行为的缺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其仅作为一种合同义务的补充。
四、发票能否对抗付款请求权
民事审判中,常常会遇到收款方请求付款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在庭审中抗辩因收款方未向其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款项的案例。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很多观点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付款前收款方需要提供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付款方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若收款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未足额开具发票不足以成为拒付款项的充分理由。而一旦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双方便根据合同约定形成了履行顺序,付款方可以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此时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情况如下:(1)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先票后款”的情况下,发票开具仅是附随义务,付款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款项。(2)合同仅约定了开票义务,但是并未约定开票、付款顺序,则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3)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即收款方请求付款方支付款项时,付款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但近年来,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商榷的意见。因为发票涉及国家税收,开具发票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同时,收票单位收取发票,既是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这与合同中的主从权利义务无关,属于法定的附随义务,应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开具发票属于法定义务,不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之立法意图。故认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但开具发票义务无法与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价性,仅系附随义务,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第一,尽管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但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是由于支付方未核实请款金额,那么支付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不成立。第二,如果支付方以“先票后款”的交易习惯作为未开具发票不支付的理由,而收款方能提供相反证据进行推翻,那么支付方拒绝支付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发票可以作为证据支持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但不能单独对抗付款请求权。
五、开具发票能否强制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诉请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这是因为开具发票义务是一种作为的义务,法院无法对这一行为采取执行行为。也就是说,开具发票这一义务不具有代履行性,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无法代开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执行标的基于其特殊性无法通过其他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这也是很多法院认为开具发票这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无法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原因。
实践中,个别法院受理了开具发票这一类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只能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负向惩戒措施予以处置,并最终终结执行程序。
发票主要是作为交易的记录和确认凭证,用于记录交易款项的金额和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发票开具约定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并要求强制执行。
具体来说,受损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1)要求对方履行发票开具义务:受损方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发票开具义务。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受损方可以通过行政监管来要求对方履行发票开具义务。(2)请求行政机关稽查。(3)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结语
通过对发票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和引发的争议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发票在商业交易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对于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的审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希望通过对发票在民事审判中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精品工程|民事审判中涉及发票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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