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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还能延长?怎么认定?怎么赔?

2024-07-03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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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注意啦!

保险期间届满后产生的费用

也可能予以赔付!

快看看你的保险合同里

有无约定“保险期间延长条款”

当然咯

保险期间延长也是有条件滴

下面通过一起

我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告诉你

保险期间延长

怎么认定?怎么赔?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9日,小贤父亲为小贤在星星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保险条款》约定: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9月23日0时至2022年9月22日24时止。

2022年9月6日,小贤因听力下降,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颈静脉球肿瘤并建议手术。同日,小贤向医院申请住院,但因床位紧张,需排队住院安排手术。

2022年10月21日,小贤因“右侧颈静脉孔区良性肿瘤”在该医院办理住院入住手续,并进行手术。

2022年11月21日,小贤出院。根据出院单记载,住院共花费15.9万余元。

出院后,小贤向星星保险公司申请住院费用补偿金6万元。

2023年1月3日,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拒绝理赔,并单方终止保险合同。拒绝理由为“被保险人所主张的住院医疗费系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产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小贤向惠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小贤在星星保险公司处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成立,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贤主张的住院医疗费是否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23日0时至2022年9月22日24时止,且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期间可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小贤于2022年9月6日被确诊为颈静脉球肿瘤,并于2022年10月21日住院治疗。小贤的手术治疗并非开始于保险期间内,不符合双方对于保险期间延长的约定情形。

其次,小贤在保险期届满前可选择其他医生进行住院治疗,但原告在医院可以安排其他医生的情况下,仍等待指定的医生为其手术,对于造成的在保险期间外住院治疗的结果,小贤方存在过错。

综上,小贤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住院补偿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小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立案庭法官 陈立灿:

本案涉及保险期间延长条款的约定。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自主约定保险期间延长条款,即对于保险期间届满但治疗尚未结束的一定期间内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同样予以赔付。该条款的约定为被保险人给予了更大的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确诊,但未及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未在保险期间内产生合同约定的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本案中,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当事人若选择其他医生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开始于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治疗的,仍可享受90天的延长期。但本案当事人的治疗开始于保险期间届满后,不符合双方对期间延长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主张不支付保险金。

小孩哥,这不是玩闹,是贩毒!

原标题:《保险期间还能延长?怎么认定?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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