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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产假天数、生育津贴……《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施行!
近日,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Q: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A: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等医疗费用);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Q: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A: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其中,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Q:
辅助生殖诊疗项目也将纳入
A:
《办法》还规定,要适时将临床亟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诊疗项目(包括辅助生殖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Q: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和结算方式
A: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Q:
生育津贴发放额度
A: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
Q:
产假天数
A: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5.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6.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7.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Q:
申请流程
A:
参保人员原则上在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浙工之家编辑:包梦洁
校对:何菊枝
责编:陈玲玲
监制:陈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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