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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的劳动争议“30问”,建议收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出现不同情形的常见劳动争议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院会如何判决?
多学法,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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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城乐业”30问
Q1·企业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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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也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当日未签订,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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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试用期,企业称等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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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行签订,该做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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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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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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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入职新单位,要求劳动者交纳工作服押金和身份证,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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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也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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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次数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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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调任其他岗位、职务升迁等,都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有约定的,该约定无效。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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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我是一名女性劳动者,入职时公司要求女职工三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子女,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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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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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建立劳动关系时,哪些事项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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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一方隐瞒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联性的重要事实,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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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已经超过十年,可以要求公司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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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法律上规定,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你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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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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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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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用人单位跟我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却不肯将劳动合同文本给我,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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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另外,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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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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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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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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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协议一致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书,对调岗后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岗位职责等权利义务予以固定,避免发生纠纷。对于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应重点审查调岗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注意用工自主权的边界,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的调岗劳动者应当予以服从。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审核:1、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无用人单位调岗权限、调岗流程的规定;2、调岗前后的工作内容判断劳动者对调岗后的岗位是否能够胜任;3、调岗前后的职务地位、收入水平是否相当;4、调岗是否基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胜任与否,以招聘要求结合岗位特征比较劳动者工作中表现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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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我所在公司生产经营季节性很强,每年夏天的淡季都会因为订单减少而停工放假。放假期间公司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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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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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用人单位提出用生产的产品来抵销一部分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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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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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劳动者可以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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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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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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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不含加班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300%的工资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除了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外,还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和未休年假的天数加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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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我是公司的售后客服人员,公司要求与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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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三类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售后客服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上述三类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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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单位效益不好,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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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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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用人单位可否代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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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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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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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方解除作为用工自主权范围内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用人单位行使时应当最大可能地尽到审慎的义务,同时还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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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我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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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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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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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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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企业能以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形式代替吗?双方就此签订协议或让劳动者出具承诺书会不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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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负担。即使双方之间存在有关不缴纳社保的书面协议等,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工伤保险可以为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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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我原来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停产了,我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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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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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劳动者违章操作受伤,认定为工伤后,企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能否要求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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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均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工伤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需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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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了,双方劳动合同都没来得及签,社保也没有缴纳。在此情况下,能向企业主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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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算工伤,与上班多久没有关系。虽然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入职之后,一定要及时未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手续,防止空档期内因员工发生工伤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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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我已经61岁,但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去厂里打工,工作过程中受伤,能向企业主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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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至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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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可以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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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期满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但当“三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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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
“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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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其他情况的“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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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
三八妇女节加班,企业应该支付三倍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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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属于政策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但如果适逢周末,不安排补假。在妇女节这一天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出勤工资,但不计发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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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稿:民四庭
| 编 辑:李潇絮 常丽梅
原标题:《超实用的劳动争议“30问”,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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