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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相关案例
2020年7月19日,甲代乙与丙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将“富蕴县杜热乡森林34号界碑一千米长的铁丝网围栏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丙,承包费按每米150元计算,总计150,000元。丙带领工人完成任务后,乙向丙支付了71,500元,向丙的工人支付了33,110元,尚有45,390元劳务费未付。丙向乙主张剩余的劳务费,但是乙认为合同并非自几与丙所签,拒不支付剩余劳务费。丙遂将甲与乙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务费。法院认为,虽然甲代乙与丙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是,事后,乙接受了丙提供的劳务,并向丙及其工人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应当认定为对甲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遂判决乙向丙支付剩余劳务费。
法官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当被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时,视为对该合同的追认。
上述案例中,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劳务合同,在丙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不仅没有反对,而且还向丙支付劳务费,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乙对甲代理行为的认可,对劳务合同的追认,在乙追认后,应当承担劳务合同的付款义务。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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