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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赔偿其劳务费?

2024-07-10 09: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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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案件太常见,但离婚时,主张劳务费的还是很少见,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怎么处理的?

曹某1945年生,范某1954年生。10年前,曹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范某,双方经初步了解后,于2014 年登记结婚,一起生活至今。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关系还是比较融洽的,但近年来,由于曹某年纪大了,范某感觉曹某对钱物管得较严,就连买东西、治病曹某都不大支持,尤其是范某去儿子家帮忙干活,曹某不乐意,上门去叫,双方发生争执还报了警。曹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图源网络 侵删)庭审时,曹某和范某及双方子女们均到庭,参与调解。范某的儿子强烈要求曹某给付他母亲20万元,称这10年来,其母亲就是在外面打工一个月也得挣个二三千元,范某嫁给曹某后,做饭洗衣,照顾他一家老老少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少一分都不行。

办案法官多次给范某及其儿子做思想工作,向其阐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是平等的,我国《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对于起诉离婚时,主张对方支付其“劳务费”,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除非婚内双方有约定或对方自愿补偿,否则法院无法支持你的主张。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基于10年的夫妻感情,本着好聚好散,各退一步,达成协议:曹某同意补偿范某1万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虽然是平等的,但缔结婚姻时,常常会有各方面的因素介入,尤其是再婚婚姻。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般居家操持家务,照顾生活较多。离婚时,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往往是女方,多年的付出最后被净身出户,婚前财产是男方的,婚后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什么也分不到,感觉吃了亏。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1088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女方提出要20万元,但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另外,原被告双方系老年再婚,不符合民法典中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的情节,被告照料自己丈夫,属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更何况,被告主张的是结婚10年的劳务费。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曹某已近80高龄,尚需其子女赡养,支付抚养费,其本身没有负担能力,亦无力支付女方天价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写人

孙兰华

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法庭 一级法官

原标题:《【法官说法】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赔偿其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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