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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作群里辱骂他人,法院:侵犯名誉权!

2024-07-17 16: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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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微信群聊已成为当代人

交流、讨论的重要方式之一

平常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

但你有没有想过

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

可能会惹来不小的麻烦

案情简介

向某与张某系同事,但双方因工作产生了矛盾,张某不满,便在工作群内多次辱骂向某。公司老板发现后便在群内劝说二人不要争吵,但张某不听,依然在群内辱骂向某。

后公司老板为此还专门召开会议,对双方进行面对面劝解,但仍未能化解张某激动的情绪。张某在会议结束后将茶水撒在向某身上,公司老板迅速报警。

民警赶到后,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方案。向某便以名誉权遭受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在工作群内向其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侵犯向某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上、公司信息沟通平台及微信群中向原告向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向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今微信群聊已逐渐成为大众一块聊天、讨论话题、传达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方式,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内同样得遵守法律及道德规范,文明礼貌用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原标题:《【以案释法】工作群里辱骂他人,法院: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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