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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18人获刑!

2024-07-19 17: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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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一些不法商家、个人为谋取利益,明知在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会危害人体健康,仍非法生产、销售含西地那非成份的“壮阳类保健食品”。

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近日,西陵法院对李某能、李某亮等18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能、李某亮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他处购进三类等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类性保健品,采用上门推销、物流寄递的方式供货下游销售商。李某能、李某亮分别向下游销售商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金额共计11.8万余元、9万余元。

2023年3月始,李某能为降低成本,另购进三类性保健品散装片剂,并从其他渠道购进包装材料,在储物仓库中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李某亮购进“西地那非”粉末及包装材料,另购置生产设备,采用将面粉、淀粉与“西地那非”粉末混合的方式,生产某胶囊并低价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亮使用“西地那非”粉末生产某胶囊并对外销售,仍为其提供折叠包装盒、摆放胶囊颗粒等帮助。民警查获二人生产含“西地那非”的成品、半成品,可得销售金额共30万余元。

同时,在未索要票证、无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且未核实供货商确切资料信息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等14人长期从李某能、李某亮处购入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店内向社会不特定人销售,被告人邓某借为公司向客户送货之机,帮助二人对外推销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并抽取利润,15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判决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能、李某亮、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邓某等15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能、李某亮、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其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损害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能、李某亮等18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某能、李某亮、王某等1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36500元至4350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责令18名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判决被告李某亮、李某能分别限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4万元,并责令被告李某亮,李某能、张某分别在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西地那非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即便是作为药品使用,仍然要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检测,并获得“药准字”后才能对外销售,且患者在服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医生的医嘱。

本案中,各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其中还有部分购买人员系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目前看来各被告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尚未给社会群众造成严重的健康损害,但不难想象基于服用西地那非后可能产生严重副作用造成服用人员出现严重的身体不适,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的十八名被告人,均长期从事性保健食品经营销售活动,但从未履行过一名食品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部分被告人甚至连最基本的保健品销售资质都没有,无资质、无购货凭证、无销售台账,长期从基本信息都不清楚的上游销售者手中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本案甚至还有部分被告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后仍然继续销售。所有性保健品行业从业者均应当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切勿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做出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西陵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厉打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八)赔偿损失;……(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原标题:《非法生产、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18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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