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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法院案款发放公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叶香英、毛大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款发放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4)浙1127执48号被执行人叶香英、毛大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款发放工作即将开始,为充分维护各受害人合法权益,及时发放退赔款项,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浙11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有损失的相关受害人。
二、发放金额
本次退赔金额为3270814.574元,退赔比例约为13.305%。
各集资参与人本次退赔金额: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退赔比例(详见退赔清单)。
三、发放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各涉案集资参与人对退还清单有异议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按退赔清单进行发放。
四、发放方式
本次退赔款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将按顺序汇入各受害人提交的收款账户确认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目前还未向本院提交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受害人,请在公告期内联系本院执行局潘警官(电话:0578-5629121)进行确认。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依法提存相关款项。
五、特别提醒
1.除公告中所需的信息外,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要求受害人提供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如有其它问题,可拨打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线(0578-562920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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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0期】编 辑:汤 舒 惠 二 审:张 小 芳 三 审:蓝 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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