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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辽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小区业主,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如逾期付款应按约定以欠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现被告未依约向原告缴纳三年物业管理费共计7394元,原告诉至法院。法官首先向被告了解情况。被告情绪较波动地提出三点异议,一是之前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2元,目前收取标准为2.8元,认为现在标准过高;二是自己不常居住,物业费应打折;三是由于近期下雨,阳台渗水,导致墙面受损,但目前尚未得到赔偿,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法官通过原告提供相应的材料,得知该小区在前期由于配套设施尚未完善,开发商进行了物业费补贴,补贴金额为0.8元,故之前是按照2元收取,现配套设施已完善,已按照合同约定2.8元收取。关于不常居住物业费是否能够打折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质,故目前无法因此对物业费打折收取。关于因阳台渗水导致的墙面受损问题,物业公司表示自己并非该事故的赔偿主体,但已联系了赔偿主体部门,并由应赔偿的主体报了保险,由于还需要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故目前没有解决,但保证接下来会继续跟进,尽快使业主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法官向张某某进行了释明,一方面向被告说明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向原告方进行了提醒,作为物业公司应始终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增强对业主的人文关怀,要尽全力为业主排忧解难,这样才能促进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本案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全额缴纳了物业费,原告物业公司表示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并增强人文关怀。
【典型意义】物业类案件,关系到民生,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处理不好会引起更大的争端。该案件存有三点矛盾,一是物业费收取标准,该小区很多业主不明白物业费标准为何提高,通过该案也向该小区业主进行释明,物业费变高的缘故。二是不常居住业主是否能够减免收取,由于没有现行法律规定,且物业服务是公共性质的,关系到其他业主,民法典也有规定,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故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三是因房屋质量而受到了损失而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这也是很多业主的主要矛盾点,首先业主应先明确责任主体,大多业主认为有问题全部应由物业公司解决,而事实上物业更多是起到一个沟通协调作用,但物业公司也应积极参与解决,与业主一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不管不顾,及时向业主反馈,避免矛盾激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良性循环。
(供稿:民事审判庭第二合议庭 王靳)
编辑 | 张晓艳
原标题:《【典型案例】辽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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