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喜报:白银法院1篇醉酒危险驾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7-25 19: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经过筛选,白银市白银区法院狄生禄法官的《郝某某危险驾驶案——短距离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的认定》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原文链接:【重磅首发】醉酒危险驾驶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案例解读: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4-06-1-05-001)

本参考案例在《2023年意见》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基础上,对短距离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的认定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明确指引。

1.短距离醉驾轻微显著轻微情形的处理

《2023年意见》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将短距离醉驾规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在不具有《2023年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作出罪处理。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二是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上述两种类情形下,行为人对醉驾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有一定认识,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并非为了上道路长距离行驶,通常雇请了代驾人员或者委托亲友代为驾驶,为与对方交接车辆而短距离驾车,或者因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而短距离挪车、停车入位,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是妥当的。

2.短距离醉驾轻微显著轻微情形的认定规则

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对于《2023年意见》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结合客观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具体而言,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短距离应当作相对判断。对关于短距离驾驶中到底多远属于“短距离”,《2023年意见》第12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 “短距离”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仅以行驶距离的长短认定。比如,有的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为空间较大或者没有固定车位,需要驾驶较长距离交接车辆、寻找车位的,可以认定为《2023年意见》第12条规定的短距离行驶。相反,如果醉酒后准备自己驾车上道路长距离行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发动车辆起步、掉头时被查获的,虽然行驶距离很短,也不能适用该出罪规则。

其二,短距离醉驾的目的因素应当作重点考量。适用短距离醉驾出罪规则,要求醉驾的目的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重要的是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查明驾驶的目的、动机是不是确实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以及实际驾驶的远近。比如,不是为了与代驾人员交接车辆,而是为了节省代驾费用,在距离目的地较远的位置就开始自己驾驶的,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其三,短距离醉驾的后果因素亦应予以考虑。《2023年意见》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对短距离醉驾出罪的适用前提是不具有《2023年意见》第10条规定的情形。《2023年意见》第10条是对醉驾从重处理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即使属于短距离驾驶,但造成上述后果的不能适用《2023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

其四,短距离醉驾的道路认定应作特别把握。《2023年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该规定所指的“公共性”包含路段的开放性、车辆的不特定性等特征。比如,一些小区允许外来车辆进入或通过(有的在小区内停放的会收取一定费用),这类小区内的路段就具有开放性和通行车辆不特定的特征。如果是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危险驾驶中的“道路”,对所涉醉驾也就无需适用短距离醉驾规则出罪。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正是在开放性小区门口的道路倒车,所涉道路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郝某某从点火起步到倒车撞到路灯,不过数十米距离,仅从醉驾路程长短来看,可以认定为距离较短,但不能仅以“短距离”就适用《2023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郝某某供称,自己当时喝了酒,意识不是很清楚,就给了一脚油,把车倒出来了。可见,其醉驾不是为了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所涉行为不符合《2023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而且,郝某某醉酒倒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亦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条件。基于此,法院未对其适用《2023年意见》第12条规定的短距离醉驾出罪规定。在此基础上,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短距离醉驾显著轻微情形的认定规则,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对‘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不具有该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对于上述情形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对于不是出于挪车、停车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而是为了长距离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驶的,即便在启动机动车倒车时或者短距离行驶时被查获,也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案例摘抄:

入库编号

2024-06-1-05-001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短距离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短距离醉驾 倒车 驾驶目的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学巷小区东门门口倒车时,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路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0.2mg/100ml,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郝某某于2021年11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郝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事故对方所受损失。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3)甘04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郝某某为上道路行驶而在居民小区门口倒车,并非因挪车、停车入位而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短距离醉驾行为。而且,郝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对“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上述情形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对于不是出于挪车、停车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而是为了长距离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驶的,即便在启动机动车倒车时或者短距离行驶时被查获,也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2条第1款第3项、第4项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3)甘04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22日)

原标题:《喜报:白银法院1篇醉酒危险驾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