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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福袋“逢抢必中”?真相是......
基本案情
近日,福建泉州网安部门在南安、鲤城等地破获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手机2000余部、手机卡3000余张、电脑10台,以及各式各样的名贵白酒等。经深挖,警方竟发现了一套隐藏的“薅羊毛”作案手法,从中揭开了直播间福袋“逢抢必中”的神秘面纱。
民警调查发现,该犯罪团伙非法收购、盗取了3000余张手机卡进行账号注册,同时收购了数千部手机,再利用软件同时操控这些手机。犯罪团伙使用大量账号涌进直播间“抢福袋”,抽到奖品后再转手贩卖牟利,2023年初至案发,获利就达到近两百万元。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尹姮律师对该案进行法律解读,并提出了律师建议:
律师解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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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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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1、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2、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屡打不绝,甚至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的“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首先我们要加强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区际合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观念,在互联网背景下,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在法律追诉、证据收集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所以,必须加强区际合作,通过建立相关机制等方式,在技术交流、证据收集、犯罪人抓捕等方面开展合作,从而提高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效果。
其次我们需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一方面,要针对各类群体普及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向其宣传个人信息权益和保护手段,建立相关举报机制。另一方面,要对如户籍民警、电信从业人员、房地产相关人员等特定人群做好普法工作,此类人群因职务之便容易接触获取他人信息,限制他们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利用,落实对其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起行业合规信息交流机制。要以行业协会作为抓手,引导对客户信息需求大的行业通过合法手段交流信息,促进整个行业的企业合规水平,如定期为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起行业内部的客户信息库并雇佣专业人员管理,为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相关协议并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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