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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弟弟欠钱惹官司 哥哥主动代偿还
2024-07-26 16: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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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血浓于水”,一面是急于要钱的债主,一面是自己的亲弟弟,哥哥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守住诚信的底线,替弟弟还钱的做法体现了亲友相帮的正能量。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8日,范小弟(化名)因购房资金紧张向熊某借款,熊某遂借予范小弟50000元。然而借款到期,范小弟却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7月,熊某将范小弟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清借款。
法院立案受理后,将民事起诉状、证据复印件及应诉材料送达至范小弟家中时,其父亲表示范小弟离家在外,不知所踪,家里人也不知道他的详细住址。范大哥(化名)知晓范小弟的欠款情况后,主动找到熊某进行协商,表示愿意承担案涉债务,替弟弟范小弟偿还借款,熊某对此表示同意。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范大哥当场偿还了15000元,并承诺剩余借款每月分期偿还,熊某当场撤回了对范小弟的起诉,并与范大哥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有话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相对方的债务人偿还债务,不能要求与该债务无关的第三人承担,除非第三人自愿加入同意承担债务。本案中,范大哥不是本纠纷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属于与该债务无关的第三人,不具有为范小弟偿还债务的义务。范大哥基于其与范小弟的兄弟之情,在熊某起诉范小弟履行还款义务,范小弟失联的情况下,自愿加入债务,替弟弟范小弟还债,这彰显了兄弟间互爱互助之情,更弘扬了社会诚实信用的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供稿:立案庭 郭杰骏 龙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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