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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济宁市召开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济宁市《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7月29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济宁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第10场)。解读济宁市《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郝永伟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延蕊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 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 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长
李 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二科科长
主持人
马 文 市政府新闻办

(会前观看宣传片)《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推出背景及内容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随着济宁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对高质量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于延长从业年龄的呼声较高,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新业态也需要加以规范。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处理好出租车行业不同业态、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今年年初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靶向破解难题。经过市人大城环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规定》于2024年7月4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当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突出立法实效,不分章设节,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立几条。《规定》共有10条,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客运服务使用新能源汽车;第四条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监督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审核责任;第十条规定了生效时间。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议案的起草审查情况
客运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群众的窗口行业。为顺应群众期盼,解决济宁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延长问题,保障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列入立法计划出台类项目。立法工作于2月初启动,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2月下旬,形成了《规定》初稿并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征集意见。3月中上旬,为摸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实际工作情况,赴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调研座谈,听取企业代表和司机代表意见建议,并在系统内部征求意见。3月下旬,赴潍坊、威海、青岛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组织部门会签。3月底,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草案送审稿。4月,在市政府网站和司法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组织征求了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行业领域专家、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成员共同对草案内容进行论证咨询;征求县(市、区)政府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5月中旬,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形成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5月2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下步落实举措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现就《规定》的下步落实举措介绍如下:
一是多措并举,抓好规定宣传解读,市县一体,统筹推进,注重日常宣传与专题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对《规定》进行宣传解读;推进《规定》进企业、进车站、进社区,营造全社会共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是组织实施,保障《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出租客运企业召开专题会议,逐条学习《规定》内容;落实规定中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的相关条款,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客运出租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配合市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规定》实施后的从业资格证办理工作;通过12345政务热线、网络问政等渠道,及时回应客运出租从业者及乘客的疑问与诉求。
三是严格执法,强化出租车客运市场监管。严格执行《规定》和出租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群众反映集中的驾驶员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等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努力为乘客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大众网记者
请问为何选择“若干规定”的方式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法规呢?
韩 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长
它属于“小快灵”式立法,一般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部分或者专项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不设章节,但内容针对性强。其次,客运出租车驾驶员群体对延长从业年龄的呼声日益强烈。同时在行业管理、服务实践中有关司乘纠纷、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等问题群众反映也较为集中。针对以上突出问题,为精准迅速回应群众关切,借鉴省内外有关城市的做法,本次立法采用若干规定的立法方式。
济宁日报记者
随着客运出租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乘客文明出行和驾驶员服务水平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问本次立法是否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王 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局收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建议,本次立法对文明出行、规范服务进行了细化,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七条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规范运营服务中的合法权益予以明确。《规定》第八条对乘客合法权益进行了规定。
济宁晚报记者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发展出网约车聚合平台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请问《规定》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有什么规定?
王 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规定》第九条对此作出规定:“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审核,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济宁新闻网记者
请问《规定》实施后,其原有的从业资格证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李 岑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二科科长
为充分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相关事项审批服务效能,在《规定》起草阶段,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规定》于7月25日正式施行,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7月25日之后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协调技术部门,统一对证照进行自动延期处理,将证照有效期从原来的女55周岁、男60周岁,统一上调至65周岁。对于7月25日前,因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达到原退出年龄而导致其从业资格证到期失效的,由驾驶员自愿按照《规定》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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