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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近亲联姻风险高 择偶还需选良配

2024-07-29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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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第一、第三种情形绝大多数人是能清楚认识的,“重婚”指的是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定婚龄”即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第三种情况,哪些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些人却认识模糊,难以界定。

下面,我们先通过施甸法院近日受理的两起案件来看看。

案例一

长辈乱拉鸳鸯佩 “亲上加亲”变“水尽鹅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到当事人居住地村委会走访调查时获悉,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兄妹,随即便到当事人家中进一步走访核实。原告母亲戏称,当年因其哥哥(即原告的大舅)体弱多病、家境贫困,有一个儿子到了适婚年龄也娶不到媳妇,于是,便让自己女儿嫁给外甥,既解决了外甥的婚姻问题,还能担起照顾大舅的重任。

了解实情后,案件承办人向原告释明了案件情况及二人的法律关系,原告向法庭提出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做出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系亲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判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就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一并做出了判决。

案例二

亲表兄妹结“孽”缘 爱情幻灭家难安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原告到法庭诉称,其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属近亲结婚,请求判决婚姻无效。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在阅卷时发现,原、被告年龄均近50岁,结婚近30年,子女也都已成年,既然明知近亲不能结婚,为何事到如今才到法院提诉求。

为了一探究竟,承办人在开庭审理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到当地村委会走访、与当事人家附近群众调查了解,最后还到当地户籍部门进行核实。最终确定原告孙某某的母亲与被告李某某的父亲系亲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法庭依法判决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就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进行庭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

释法说理

血亲主要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的叔、伯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供稿:李 成

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近亲联姻风险高 择偶还需选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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