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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知应会(一)
01
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0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03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
(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及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04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间接强制执行);
(二)划拨存款、汇款(直接强制执行);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直接强制执行);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直接强制执行);
(五)代履行(间接强制执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05
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可以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06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07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还要履行哪些程序?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08
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09
查封、扣押实施对象中的三不得具体是?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2)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3)已经被国家机关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10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是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1
查封、扣押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12
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应当尽到与行政机关同样的保管义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原标题:《【法治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知应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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