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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相关案例
2017年,石某元与王某从蔡某处共同承包了新疆某农场、某兵团检查站、某兵团敬老院、某中心小学的木工工程。后石某元与王某雇佣罗某荣、何某发、孙某军、杨某列、冯某海等五人在上述场所中从事木工工作,劳务结束后石某元与王某未向五人结清劳务费,五人于2020年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调节,双方达成调节后,法院作出(2020)新3125民初39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由石某元与王某共同承担60,500元劳务费,分两次支付,即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5月1日前支付40,500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石某元与王某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2022年五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石某元与王某的财产。
法官解析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由该条可知,在连带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上述案例中,经法院调解罗某荣、何某发、孙某军、杨某列、冯某海与石某元、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石某元和王某共同承担该笔劳务费。该约定构成连带债和连带债务的约定的,罗某荣、何某发、孙某军、杨某列、冯某海为连带债权人,石某元与王某为连带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约定五人可以要求石某元或王某承担该笔劳务费。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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