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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溜车车辆时死亡,能否主张保险公司赔偿?

2024-08-05 17: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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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点火挪车,下车后车辆溜车,追逐时被碰撞、碾压,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0日,闫某、刘某、梁某分别驾驶三辆重型半挂车去莒县某村矿山上装石头,17时7分许,闫某将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莒县苗某村南路段处,后下车装载石头,17时12分31秒许刘某进入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17时13分20秒许刘某离开该车驾驶室后下车,17时13分29秒许该车溜车,后刘某追车,被运动中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并碾压,致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该车定位轨迹信息显示:该车点火时间为17时12分36秒。17时13分29时向北行驶,此刻车机终端同时采集到“碰撞”和“左转”信号。刘某的继承人于2023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计1358157元。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继承人的损失。审理该争议焦点,需查明以下关键问题:1.涉案车辆打火是否为刘某所为;2.刘某是否能够认定为涉案车辆的“车上人员”;3.刘某是否能够认定为该次事故的“第三者”。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一,依据监控视频和该车定位轨迹信息,结合涉案车辆驾驶员闫某、 装车人员鲁某、另外车辆的驾驶员梁某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并非一直出于点火状态,而是在装第二块石头时才点火,可以排除刘某之外的其他人员在该时间段进入驾驶室的情况下,能够认定涉案车辆的点火系刘某所为。第二,刘某对涉案车辆打火,其作为涉案车辆的“本车人员”,在事故中所受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第三,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处于车外,其系追赶涉案车辆时被碾压,因此刘某不属于“车上人员”。涉案车辆的点火系由刘某所为,其在点火后未拉手刹导致车辆溜车,其行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虽然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其在追车时被车辆碾压,该事故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故其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属于其商业险的赔偿范围。综上,本院驳回刘某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机驾驶不规范导致车辆溜车的情形事时有发生,该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认定行为人是否为“车上人员”或“第三者”,从来判定赔偿与否。

关于如何认定商业险中的“车上人员”及“第三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编写人:王兆帅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平邑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追逐溜车车辆时死亡,能否主张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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