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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诉讼指南之移送管辖

2024-08-06 15: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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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原受理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审理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是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今天,就为大家分享移送管辖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开庭审理后还能移送管辖吗?

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

【案例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3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33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应诉答辩后还能移送管辖吗?

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被告应诉答辩后人民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案例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78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除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后,受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予以移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的案件能移送管辖吗?

法院不得移送管辖发回重审的案件。

【案例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9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原标题:《【微普法】诉讼指南之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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