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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豪车遭追尾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法院判了!
价值百万的新车上路遭人追尾,车主要求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支持?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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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7月27日,被告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湘阴县东茅路时与原告胡某驾驶的同向行驶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后又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车辆承保公司随即向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用75008.66元。但由于胡某的车购买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购买时价税合计1013600元,胡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车辆贬值。2023年8月25日,胡某委托的某评估公司作出结论,胡某车辆受损后需修复的部件为27项,全部进行更换后,贬值金额估价为96000元,评估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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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且被告未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根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胡某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该车受损后需修复的部分为27项且全部进行更换,应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况”情形,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据此,综合考虑评估结果、车辆购买时间、行驶里程、受损程度及维修情况等因素,判决部分支持胡某的车辆贬值损失请求,认定由被告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无异议,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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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供稿 | 付琦 易嘉欣 编辑 | 徐盼初审 | 刘霜 吴佳乐 复审 |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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