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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热恋中发出的转账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2023年8月20日,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份确认恋爱关系,在举行定亲仪式时,赵某给付王某彩礼金88 000元及部分衣物,王某退还赵某彩礼8 000元。二人热恋期间,赵某多次在情人节、七夕节、王某生日等特殊节日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含有“520、1314”等数额的款项合计15 000余元。后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解除恋爱关系。
分手后,赵某要求王某退还80000元的彩礼及15000元节日红包遭到拒绝,遂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图源网络侵删)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与王某订立婚约后,赵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王某彩礼金88 000元及部分衣物,后双方未登记结婚,赵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部分彩礼。庭审中,王某认可收到赵某给付的彩礼金88 000元,赵某亦认可王某退回彩礼金8 000元,赵某给付王某彩礼金的数额应认定为80 000元。结合赵某给付王某彩礼金的数额、双方经济条件、解除婚约的原因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由王某返还赵某给付彩礼金的80%,即80 000元×80%=64 000元。对赵某主张的向王某转账520、1314等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认定为为表达爱意的赠予,并不属于彩礼,王某无需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赵某彩礼款64 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婚约财产是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赵某按照本地风俗习惯给王某送彩礼及其他物品,其目的是与王某缔结婚姻,现赵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均愿意解除婚约,王某应将赵某所送的彩礼退还。结合双方恋爱时间、婚约关系的存续期限、彩礼给付数额、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由王某返还赵某彩礼金64 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的规定,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转的含有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款项在打官司时可能都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这部分款项法院不支持返还。
法官在此提醒恋爱中的青年男女,爱意表达需谨慎,钱财转账要当心,莫把婚姻当儿戏,人财两空记心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编写人
刘景宽
莒南县人民法院板泉法庭 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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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热恋中发出的转账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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