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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尺

王佐发
2019-01-10 17: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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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时间已经进入2019年,对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的热度依然不减。如何总结过去四十年改革的经验,可以选择不同的视角。如果说市场化与法治化是我国四十年改革的一条主线,也是未来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的话,我个人认为科斯定理是检验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尺。

市场化与法治化是这几年曝光率非常高的大词,几乎提到改革,都要贴上市场化与法治化。但是,光用大词不行,我们还需要用专业的眼光给市场化与法治化校准方向。科斯定理就是检验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校准器。

科斯定理道出了现代文明社会创造财富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经济学家科斯,通过两篇经典的文章对产权、交易成本与法律之间微妙的关系作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并借此戴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后人站在科斯的肩膀上对科斯的分析进行总结,形成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精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一个社会的产权清晰至关重要。只有产权清晰了,产权的所有人和潜在的买家才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交易。通过自愿交易,买卖双方的福利都得到提升,社会总财富也就增加了。第二,因为交易成本制约达成有效率的交易,所以,好的法律应该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好的法律还应该把产权直接配置给最珍惜产权的人。

科斯定理看似简单,实则深邃。它道出了文明、繁荣的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基础:清晰界定产权,维护产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提升个人福利的同时增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从我国改革的基本方向,即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角度观察,科斯定理道出了市场化与法治化的精髓,即通过法治确定和维护产权,促进市场化的交易,从而实现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科斯定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仔细审视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法律制度的发展,不难发现科斯定理始终如影随行:但凡遵循科斯定理的改革,都维护了合法的权益,促进了交易;但凡违背科斯定理的做法,都损害了合法的权益,阻碍了交易,甚至滋生腐败。我们不妨以三个最突出的领域的改革为例,来领悟科斯定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的发展,土地的价值逐渐被市场发现,逐渐释放出来。但是,因为在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下各种土地法律的规定造成的产权模糊,不仅阻碍了土地的交易,而且滋生了各种腐败。所以,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就是遵循科斯定理,朝着产权逐渐明晰的方向进行的。

以农村集体土地为例。虽然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包产到户,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部分农村土地的产权,从而释放了生产力,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逐渐暴露出产权不够清晰对交易的损害、对农民权益的损害以及滋生的腐败。按照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到各种限制,比如,农民进城落户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农民不能直接向外部人转让承包地。在这样的权利制度安排下,权利的所有人不仅不能自由地交易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可能因为自己的某种合法、合理的行为(进城落户)而丧失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权利离科斯定理所描述的完整的产权相差太远,因而难以促成有效率的权利的交易,甚至滋生了腐败。比如,农民甲希望以50万的价格转让其承包经营权,潜在的买家乙对其承包经营权的估值是70万。如果甲的承包经营权是完整的权利,按照科斯定理,甲和乙之间就可以通过谈判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交易的价格介于50万和70万之间。交易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利,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土地承包法阻止了私人之间的交易,而是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模糊的产权形式把交易权配置给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模糊的机构。结果是,农民甲必须先把产权交给集体,然后,由集体把产权交易给买方乙。这种违背科斯定理的制度安排不仅阻碍了交易,而且滋生了腐败。因为掌管集体经济组织控制权的村级干部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信息的不对称分别影响甲与乙的部分利益,比如以40万从甲手中收回土地承包权,再以70万出售给乙。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进城落户条件,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承包期满再延长30年;农户可以直接向外部人流转承包地。可见,对土地承包权的修改核心就是让这个财产权明晰且完整,让权利的所有人完整地享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自愿交易增加个人和社会财富,因而是沿着科斯定理的方向进行的正确的改革。

企业制度改革也贯穿四十年改革,而且一直到今天,依然任重道远。企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也深深地打上科斯定理的烙印。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一直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为目标。官方的表述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

表述很简单,但是,真正做到位很难。根据科斯定理,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所以,一个产权清晰的企业,其所有人对这种企业拥有完整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受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整的保护。任何对企业所有人财产权的损害,都能得到有效的救济。来自市场主体的损害,可以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民商事法律得到救济;来自公权力的损害,可以通过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得到救济。从完整的产权的角度,如果企业因为政府的某个政策而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完全有资格寻求财产法上的救济。正是因为企业成为一个完整的财产,才有市场估值,所有人才能像交易普通财产一样交易企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对企业进行并购。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企业相关的交易制度,实际上都是以科斯定理为起点设计的。

产权清晰不仅体现在企业所有人对企业的所有权,还体现在组成企业的不同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不同产权。比如,不同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不同股东对企业的股权,甚至雇员对企业的薪酬和复利请求权,都应该得到完整的保护。如果大股东实际上控制了公司,然后通过各种交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担保债权人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都是对产权的损害。这样的企业显然是违背科斯定理的,也是没有效率的。这里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很多,但是,道理很简单。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如果股东股权保护得好,市场给股权的估值是20元每股。但是,实际上保护得不好,这个股权因为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其实际价值也就10块钱。因为产权保护不好,产权不清晰,没有人愿意交易。即便交易,为了确切地了解股权的价值,买家要额外付出更多的成本,即科斯定理所谓的交易成本。总之,因为产权保护不好,妨碍了交易,导致了市场的无效率。我国当前进一步深化企业制度改革,尤其是对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都离不开科斯定理的影子。

另一个值得单独拿出来讨论的领域是事业单位改革。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总体上是不算太成功的,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从法律上界定清楚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以至于把事业单位改造成一片几乎是产权最模糊的领域。一方面,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把事业单位改造成法人,即像企业一样可以作为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于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事业单位实际上都是“事业单位法人”。但是,可见的是,作为法人的事业单位与行政公权力之间的纽带没有丝毫的放松。事业单位仍然有主管部门,仍然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仍然享受财政拨款,而且人员依然享受编制待遇。在这样一种产权模糊的反科斯定理制度设计下,一方面,但凡赋予事业单位神圣职能的领域,比如教育和医疗,其完成公共服务的效果基本上差强人意。另一方面,很多私人营利性组织借助事业单位混乱的产权,以特洛伊木马的战术,打入事业单位内部,借助公权力盈利,承包各个医院科室的莆田系就是最鲜活的案例。在这种公权力和私人产权模糊不清的制度下,事业单位不仅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而且给各种腐败创造了条件。

进一步深化改革应该以科斯定理作为标尺

科斯定理就像一面镜子,在很多领域可以照出我国四十年改革的成败得失。基本上,沿着科斯定理的方向,把产权界定清晰,保护完整的,改革就比较成功;把产权界定模糊,不能完整保护产权,逆科斯定理而行的,改革效果就较差。

2019年伊始,改革进入深水区,更深层次的结构化改革必然以进一步完善权利保护,鼓励交易,释放民间创造财富的热情和动力为重要方向。为了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各种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回顾四十年改革开放中立法的成败得失,未来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都有必要以科斯定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尺。

(作者王佐发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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