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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在商场摔倒受伤,这责任应当怎么划分?

2024-08-14 15: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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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逛街摔倒,这责任由谁承担

我们在商场逛街的时候常常会遇到商场地面湿滑的问题,这个时候必须要特别小心!那么如果在商场摔伤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胡某到某商场购物,胡某在商场大厅购物时突然摔倒受伤。胡某称是因为商场地面瓷砖有水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地面太滑摔倒。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腿骨骨折、手掌掌骨骨折等。事故发生在商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期间内。后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场承担,共计10万余元。

某商场辩称,对胡某在其商场滑倒无异议,但此区域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且铺有防滑地砖,胡某看见该警示牌后仍走入此地,称滑倒是因为胡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赔偿也应由某保险公司负责,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在公共场所应加强自身保护,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某洗浴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了警示牌,瓷砖具有防滑效果。因此本次事故不应全部归于某商场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胡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胡某也应当有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某商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胡某对其获赔部分可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胡某的各项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承担70%,由胡某自行承担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为特定主体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某商场对胡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而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图文:肖靓

原标题:《以案说法| 在商场摔倒受伤,这责任应当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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