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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详细解读,记住这些关键“点”!!!

2024-08-26 15: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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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定义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判定原则和程序

(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原则

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程序

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判定方法中的直接判定要素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四)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五)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六)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十)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判定方法中人员密集场所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符合下列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二)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除直接判定要素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四)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五)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六)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七)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八)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

(九)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十)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十一)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判定方法中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综合判定要素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符合下列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三)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四)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五)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判定方法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下列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其他场所存在下列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三)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四)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五)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六)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七)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八)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十)除直接判定要素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十一)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十二)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十三)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十四)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十五)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

(十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十七)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十八)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十九)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二十)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二十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二十二)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二十三)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十四)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二十五)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二十六)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二十七)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十九)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三十)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十二)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三十三)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三十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三十五)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十六)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三十七)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十八)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三十九)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相关术语解释

(一)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五)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原标题:《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详细解读,记住这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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