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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2024-08-30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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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14年3月3日,冉某甲、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秦某借款,秦某向冉某甲、张某提供借款20万元,冉某甲、张某于当日向秦某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5年3月3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冉某甲、张某未向秦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以资金不足为由向秦某表示延期还款,2016年3月4日,冉某甲向秦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能还款,则将房产变卖之后清偿借款。2016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 后,秦某催收借款,冉某甲再次表示延期还款,2018年5月24日,冉某甲再次向秦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表明因未向秦某清偿2014年3月3日的借款,愿意将位于某房屋抵押、出售后归还借款。因冉某甲、张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秦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冉某甲、张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秦某借款本金19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冉某甲、张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秦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日,冉某甲、张某作为赠与人,冉某乙作为受赠人,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一份,约定冉某甲、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赠与冉某乙,该赠与协议经某公证处公证。现秦某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协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冉某甲、张某于2014年3月3日向秦某借款20万元,后多次延长借款期限,截至2019年4月10日仍有本金19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予支付,判决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冉某甲、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赠与冉某乙,没有证据证明冉某甲、张某另有其他财产可以对债务有清偿能力,故前述房屋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 人秦某的合法权益,秦某请求撤销冉某乙与冉某甲、张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

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第538条关于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规定,该规定以《合同法》第74条为基础,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应否撤销。民法典合同编第538条规定,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冉某甲、张某在拖欠秦某借款不予归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冉某乙,且没有证据证明冉某甲、张某另有其他财产可以对债务有清偿能力,因此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冉某甲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故对秦某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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