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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公路晒粮惹来的“祸”事,造成事故要赔偿!

2024-09-02 19: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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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莒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宣传法院工作,展示良好司法形象。

【编者按】 眼下,正值秋收时节,金灿灿的田地里洋溢着丰收的喜悦,但一些农民朋友们为了自家晒粮方便,直接把公路当成晒粮场地,将收获的谷物铺在路上晾晒。殊不知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2023年9月,原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莒南县涝坡镇某村由南向北往文泗路方向行驶,途中经过被告张某在该村由南向北的公路上晾晒的玉米,被告张某为防止粮食被碾压,在晾晒的玉米地西侧放置了扫帚、铁锨、树杈等物品隔挡,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原告李某在通行过程中,车辆左前方被道路旁边的树木刮坏。后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车辆损失2168元。

(图文无关,源自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妨碍了原告李某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原告李某的车辆受损,原告李某的车辆受损与被告张某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原告李某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被告张某应当对原告李某受损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身驾驶车辆也存在过失,对车辆周边环境未观察仔细,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以及车辆受损的成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1517.6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捷,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到、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眼下正值秋收季节,不少农民朋友们为了抢收,在公路两旁开始了“圈地晒粮”,直接将收获的粮食晾晒在路边,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是严重且危险的违法行为,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给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伤害,自己也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农民朋友们切勿随意在路边晾晒粮食,切莫因贪图一时方便,作出损人害己、私圈占地的违法行为。种庄稼时辛辛苦苦,收获时也不要掉以轻心,农忙时节可选择在晾晒场或自家院子、平房屋顶等合理的场地晾晒,保障道路原有的通畅有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收获季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56条规定:“在公道路上堆放、倾到、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原标题:《【法官说法】公路晒粮惹来的“祸”事,造成事故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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