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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丨销售假壮阳药行不行?刑!

2024-09-03 17: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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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以安为先,药以良为根。食品药品安全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商家可能知道涉食品药品安全的侵权行为属民事纠纷领域,但他们不知道的“知识盲区”有些可能是刑事犯罪。今年9月是全国“质量月”活动,趁此机会,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大青从被告人小军处购买壮阳药在东川区店内销售。2022年5月6日,东川区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联合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日常检查的过程中,查获大青摆放在店内销售的“虫草强肾丸”“黑金刚”等49种壮阳药。后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全部为假药。

法院判决

被告人大青、小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大青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小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禁止被告人大青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禁止被告人小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五、扣押在案的49种假药,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 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依法合规经营,不能盲目追求利益而做出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切勿购买不正规的食品药品。

●图片:王雨涵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丨销售假壮阳药行不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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