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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2024-09-06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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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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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3日,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80000元,后其归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9月21日,经双方结账,甲尚欠乙70000元,甲并重新出具了70000元借条。2014年10月14日,甲归还乙10000元。2015年2月15日,乙与甲及案外人丙商定:由丙向乙出具20000元的欠条,乙向甲出具20000元收条,丙向乙归还的20000元从丙结欠甲的货款中扣除。可以确认甲在重新出具70000元借条后,将其中20000元债务转让给丙的事实,该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结合甲于2014年10月14日归还乙10000元的事实,应认定甲尚欠乙借款40000元,对该款甲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可以确认甲在重新出具70000元借条后,将其中20000元债务转让给丙的事实,该转让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至于甲转让部分债务后,如丙未支付乙相应款项,乙应依据丙出具的欠条另行向丙主张权利。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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