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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丨被收养子女对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代某与范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姐姐连某和弟弟范某钧。1998年,代某与范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将连某交给代某的姐姐作为养女抚养。代某于2022年去世,未留下遗嘱。分配遗产时,连某要求继承代某遗产,遭到了范某钧的拒绝。连某认为范某钧阻挠了遗产的正当分割,侵犯了其继承权,遂将其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连某对被继承人代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查发现,代某和范某与代某的姐姐签订了以原告连某为收养对象的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也未将连某的户籍关系迁移至代某的姐姐处。多年来,连某一直称呼代某的姐姐为姨妈,双方之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连某还在生父母代某、范某年老后履行了赡养义务。综上,法院认为,连某虽然已经被代某的姐姐收养,但连某多年照顾被继承人代某,对代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故连某对代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被送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得生父母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李欣遥)
原标题:《每周说法丨被收养子女对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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