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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安全头盔,作自身安全的守护者——未佩戴头盔加重自身伤情,法院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

2024-09-10 08: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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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安全头盔,作自身安全的守护者在县城的日常生活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使用频率特别高的车辆,同时也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伤亡较多的车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速度加惯性的冲击下,驾乘人员头部一旦与坚硬的路面发生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轻则面部受损影响颜值,重则颅脑损伤导致死亡。骑车时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有效保护头、面部,为自身的安全多一重保障。近日,我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佩戴头盔加重自身伤情,法院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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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23时许,小薛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小洁)沿A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与B路十字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B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路口的小何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薛、小洁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小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小洁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认定:小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何、小洁无责任。

当日小洁在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皮外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牙齿脱落。事故发生后小洁在太原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就诊,医嘱为成年后择期种植修复缺失牙,不适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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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要求,使用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时,小洁乘坐小薛驾驶的摩托车未佩戴头盔,对其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因受伤部位是头部,未佩戴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本院酌定小薛对小洁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驾乘人员,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人身安全角度,都要依法佩戴头盔,作自身安全的守护者。

图片|来源网络

文字|赵小厨 石祺影

核稿|宋晓娟

原标题:《佩戴安全头盔,作自身安全的守护者——未佩戴头盔加重自身伤情,法院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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