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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附条件赠与中,条件不成就,赠与人能否主张赠与物的返还?

2024-09-10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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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法院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图源网络 侵删)

法官说法【2024】61

01

基本案情

被告孔某从事家装定制业务。2021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协商欲定制家居产品,双方约定如果定制成功,被告孔某赠送原告一个阳台柜,原告张某赠送被告其所代理品牌的酒一箱。后原被告双方因材料、价格等预算问题没能就家居定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孔某先前承诺的“阳台柜”自然告吹,但是在前期协商过程中,原告张某已经将承诺的一箱酒交付给了被告孔某。

原告张某称其交付给被告孔某的酒价值3800元,要求被告孔某退还或者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孔某坚称自己在双方协商中付出较多,不同意退还,原告张某将被告孔某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赠与是附条件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或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可以直接决定赠与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互相许诺赠与对方财物的前提为“如果定制成功”,即定制成功是赠与财产权利才发生转移,赠与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现原被告双方就制定家具事宜并未达成交易,被告孔某应当返还原告张某赠送的酒。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孔某返还涉案品牌酒一箱,若不能返还,被告应折价支付货款3800元。

判决后,被告孔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附条件赠与的相关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人对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产生混淆。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属于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于赠与合同之外的存在。所附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义务;所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特定的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附条件赠与是附条件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或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或者始期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条件或者终期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或者终期届至时失效。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有时也表现为受赠人的义务,但与附义务赠与不同。

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受赠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赠与合同才能生效;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与合同效力无关,如无其他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事由,附义务的赠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此外,附条件的赠与通常要求受赠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完成一定的条件,赠与合同方能生效;而附义务的赠与中,通常都是赠与人先完成赠与,受赠人在后履行义务。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中,合同因条件成就而解除,颇类似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所附义务不履行而撤销。二者的区别是,所附义务为法律上可得诉请继续履行的义务,而所附解除条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亦可能是某种客观事实;解除条件即便体现为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在对方不履行时亦不得请求继续履行,只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供稿:黄伟、王延国

原标题:《【法官说法】附条件赠与中,条件不成就,赠与人能否主张赠与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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