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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经济犯罪嫌疑人落网 | 新疆经侦

2024-09-11 20: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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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维护了被害企业合法权益。目前,该嫌疑人正在取保候审期间。

上月,克拉玛依某公司项目经理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求助,声称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其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未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将房屋销售款打入公司账户,大额挪用公司资金,且经多次追讨无法追回。

接报案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对嫌疑人张某展开全力调查。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事关企业民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牢牢把握证据关键,以经济数据查控分析技术为抓手,结合走访调查,成功理清全案资金脉络。

经过多方取证,民警查实张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其房屋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挪用100余万元购房款用于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初张某有意逃避侦查,我们便主动上门做张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同时组织专人研判张某去向。”办案民警钱警官说。

最终,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震慑及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8月23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并积极筹措剩余资金。

抓获犯罪嫌疑人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夏季行动”开展以来,市公安局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财违法犯罪,广辟线索来源。后续,他们将充分发挥职能,不断加大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全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审讯现场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若遇到以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克拉玛依市公安局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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