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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推销却缺少客户资源,他盯上了“爬虫”程序……

2024-09-14 11: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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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4年9月9日至9月15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75号说法”带您了解身边的网络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手头客户资源不够?

别急!别慌!

有的是技术和手段

不管是哪里的客户,都能挖来!

案情简介

袁某某、赖某某长期从事软件设计工作,并经常从专门的软件设计中介平台接单、做业务。某日,袁某某在平台上接到了计某某(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经营者,另案处理)发来的订单,二人通过聊天软件进一步沟通设计要求,计某某希望他们“定制”一款网络“爬虫”软件,通过该软件突破运营商内网平台所登录的员工工号权限,获取到更多渠道身份权限内的数据,并且实现非法拷贝系统数据等功能。

袁某某和赖某某按要求完成后,以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计某某,随后计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使用该“爬虫”软件从运营商营业平台系统中获取了大量的宽带客户工单,计某某再从中筛选出即将到期的宽带客户信息,向目标客户精准推销宽带业务。不久后,运营商发现后台数据异常而报警,由此案发。

法院审理

案涉“爬虫”程序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本案中,袁某某、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程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某、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被告人袁某某、赖某某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网络“爬虫”是一种脚本程序,能够依据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网络上的数据和信息,随着时代发展,网络“爬虫”技术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很多商家都借助这项技术来分析用户数据,进而评价产品功能,辅助自身生产和经营决策。

但是,我们在享受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红利”时,也要警惕技术变异带来的“反噬”。如果“爬虫”研发者、使用者违规滥用网络“爬虫”技术,在未经企业、用户授权的情况下,突破网站及平台保护限制措施,肆意抓取企业、用户信息,将会影响服务器正常运行,侵害数据和信息安全。如果爬取的信息被用于贩卖、公开传播、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将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公民、企业财产损失,甚至还会被用于实施网络暴力、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数据安全法》 第32条 第1款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刑法》 第285条 第3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违规开发、销售、使用网络“爬虫”软件,肆意非法获取数据,不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违规制作、销售网络“爬虫”程序,他人使用该程序获取大量网络宽带客户信息,便利产品推销,导致客户的私人信息被窃取,用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受到干扰,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遭到破坏,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对利用互联网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体现了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对互联网平台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维护,助力实现数字新技术与数字安全之间的平衡,为数字行业规范发展筑牢安全底线。同时,警示相关互联网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措施;提醒数字行业从业人员,不要在金钱的诱惑下,碰触法律红线。

网络安全并非远离我们日常生活的概念,而是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公民、企业都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既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免受侵害,也要注意避免在企业经营、个人生活中触犯法律,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作者:李伟威(省法院刑一庭)

姚梦悦(苏州姑苏法院)

原标题:《想推销却缺少客户资源,他盯上了“爬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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