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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公司经营规范指引清单之公司合并分立篇
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健全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强化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司合并往往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以期获得更好的商业发展。公司合并分立事项涉及公司、股东等多方利益,为进一步促进辖区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延庆法院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规范经营作出法律指引。
问题1:公司合并,是否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着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职权,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合并事关公司的未来发展,在特定情况下虽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方可实施。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法律指引
1、公司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2、可无需股东会决议的合并情形:(1)简易合并,即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2)小规模合并,即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问题2:公司合并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债权人作为享有公司一定权益的主体,当公司出现合并等事项时,可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强化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特定时期,可向公司主张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指引
公司合并需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由于涉及公司对外清偿债务能力的变化,因此需要告知公司的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问题3:合并后的公司对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公司合并进程中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关系着公司的良性发展,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法律指引
在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形下,合并各方解散。无论是哪种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问题4:公司分立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分立后的事项与公司合并后需进行的事项类似,需要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履行对公司债权人的告知义务。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法律指引
公司如果要进行分立,则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由于公司分立同公司合并一样会带来公司对外清偿债务能力的变化,因此法律要求公司及时告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问题5: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是由分立后公司平均承担吗?
如无书面协议约定,一个公司分立为多个公司后,分立后的公司需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平均承担。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指引
公司分立涉及对外清偿债务能力的变动,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意公司主张清偿债务。具体来看,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意公司主张清偿,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6: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的股东能否享有回购请求?
在一定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法律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分别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份,以保障股东相应权利。另外,新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做了特殊规定,即上市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回购请求权。供稿:民二庭
文字:杜威
编辑:王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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