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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吗?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限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不履行义务,而非对合同义务的现实违反,故所侵害的是合同相对方的期待债权。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8日,原告武永某与被告耿天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耿天某将其从蒙阴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九州牌挂车以57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因该挂车按揭款与保险费未还清,2023年9月14日,蒙阴某运输有限公司将该挂车从原告武永某手中收回。经武永某与耿天某协商,耿天某于2023年9月27日向武永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武永某购买挂车款人民币46500元,按一年内还清,每月偿还3875元,每月30日之前还款,从2023年10月份开始还欠款”。经武永某催要,耿天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到期债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依法认定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前,被告耿天某一期未还原告武永某借款,至武永某起诉时,已七期未还,耿天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原告武永某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耿天某的预期违约行为可以认定全部债务到期,应提前偿还全部债务,故判决被告耿天某立即偿还原告武永某购车款465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预期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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