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说法】案件涉双重劳动关系,法院如何判?

2024-09-19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一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劳动者还能否与另一个用人单位

构成劳动关系?

近日,延吉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简介

老刘(化名)是某企业经营性停产长期放假人员,2020年10月,老刘在寻找“副业”中入职某安保公司,并签订一份《服务协议》。2020年11末,安保公司将老刘派遣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7月,老刘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刘家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安保公司与老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决老刘与安保公司自2020年10月至老刘死亡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保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老刘已与之前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由该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而安保公司与老刘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了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安保公司与老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本案中,虽然《服务协议》上载明双方是劳务关系,但安保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老刘尚未达到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系劳动法中适格主体。老刘接受安保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安保公司安排到其他公司提供劳动,履行保安职责并按月获取劳动报酬,且劳动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老刘与安保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虽然老刘与之前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保,但该企业因经营性停产长期放假,无法正常上岗,不影响老刘另谋第二职业。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到具体案件中审查在人格、经济、组织管理上是否存在从属性。

根据相关法条法规,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合法情况下会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虽然现有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未明令禁止,但双重劳动关系仍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劳动者应合理安排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也应明确约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降低损失。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即法律对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并未禁止。

作者:金玉姬 美编:江旖旎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以案说法】案件涉双重劳动关系,法院如何判?》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