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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官,你好,我和女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女方不愿意与我结婚了,我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婚礼未办,结婚证也没有领,双方婚约无法继续,彩礼该不该返还?近日,西和县人民法院洛峪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涉及返还彩礼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案件一
王某(男)与刘某(女)系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很快便确认了恋爱关系并长期交往,于2021年农历正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在订婚当天向刘某及其父亲刘某某给付彩礼16万元,刘某某退回一部分,实收共计12万元。后来双方在不同城市务工,长时间的异地生活,导致两人感情变淡,后一直没有举行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提出返还彩礼,刘某拒绝,双方家庭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刘某及其父亲刘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二
李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进行交往,于2023年腊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李某向杨某及其父亲杨某某给付彩礼16.8万元以及黄金首饰,杨某某当场退还部分彩礼,实收13.9万元。同年,李某与杨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4年6月,李某与杨某都感觉到无法继续生活,两人分手,因为彩礼退还问题,双方产生较大分歧,李某将杨某及其父亲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洛峪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两案涉及彩礼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各自家庭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综合治理,且两案情况类似,当即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法官首先通过“背靠背”调解,认真聆听当事人诉求,并适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阐明彩礼不仅仅是物质的交换,更是双方家庭之间的情感交流,希望双方能理性沟通,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探讨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两案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在案件成功调解后,法庭干警为彻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多次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不断督促下,两起案件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幸福的婚姻是男女青年共同的梦想,美满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但婚嫁活动中的一些陈规旧习和攀比心理却为本该神圣的婚礼增添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甚至成为许多年轻人婚姻幸福的阻碍。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返还彩礼时,应综合考量彩礼范围、给付时间、给付目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在类似的案件处理中,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监制:张文杰
原标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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