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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公司履约十年被单方解约,一审:因政策变化解除有效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9-01-24 12: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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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企业履约10年投入近亿元后,福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龙海市政府独资国企,下称“龙海城投”)以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单方宣布了解约。为此,引发了一场诉争。

原告方龙海市振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立公司”)认为,历经10年,企业投入巨大的资金和人力,而作为地方政府代表的龙海城投,却在10年后不顾对民营企业造成的侵害擅自解除合同,是严重违反诚信的表现,请求法院判令其解除函无效。

龙海城投则认为,合同在签订之后出现了新的政策规定,由于政策发生变化,双方的合同已经无法也不能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2019年1月10日,振立公司方面收到漳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龙海城投的解除函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表示,有关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法律问题,双方可以另行处理。

澎湃新闻从振立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因不服一审判决,振立公司方面已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

履约10年后国企发函撤销合同

判决书显示,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龙海城投作为甲方,根据龙海市政府的授权,与振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龙海市芦州大道综合开发建设合作项目协议书》(下称“涉案协议”)。

涉案协议书中规定,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利益分享、实现双赢”的合作原则,甲方将龙海市芦州大道和捆绑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委托给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给与乙方回报。

协议第六条第1项规定:“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服从政策规定并友好协商解决。”

漳州中院查明,双方签订合同后,经公开招标福建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泷澄公司”)中标。泷澄公司和龙海城投签订了施工合同。截止2018年3月30日,振立公司共向龙海城投汇入投资款6945万余元。

2018年3月30日,龙海城投作出《关于解除芦州大道综合开发建设合同项目协议书的函》给振立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协议。

解除函中表示,原定协议中规定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付投资成本及对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分配的约定、把投资与土地收入进行挂钩等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通知)和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通知)规定,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我们)已经履约了10年,(龙海城投)现在才来说2007年签的合同违反了2006年规定,这是不是可以说欺诈?”振立公司负责人黄鹏(化名)很不解。

解除函中称,双方合同解除后,关于振立公司的出资返还和补偿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处理或由法院解决。

2018年5月30日,振立公司收到函告后表示不同意解约,两个月后向漳州中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龙海城投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龙海城投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协议?

振立公司认为,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16】4号通知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不能认定成为合作协议无效或解除的依据。

振立公司表示,龙海城投在协议履行的十多年期间,给振立公司历次往来函件中始终认可并履行双方合作协议,但却在2018年突然改变立场认为合作协议违反上述通知,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也极大的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解除函中其一一个法律依据颁布于2006年,而双方合作协议签署于2007年,而且合作协议经过政府批准,即使合作协议与上述规定不符,其过错也不在于振立公司,而在于龙海城投,并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行使解释权。”黄鹏认为。

“再退一万步,即使合作协议的个别条款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变更个别条款,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黄鹏说。

判决书中也呈现了龙海城投的观点。龙海城投认为,由于政策的原因,双方的合同已经无法也不能继续履行。根据涉案协议第六条第1项规定:“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服从政策规定并友好协商解决”,另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龙海城投认为,其通知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法庭上,龙海城投还出示了2014年福建省委办、政府办发布闽委办【2014】18号意见,2014年福建省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发布的闽国土明电【2014】35号通知,2016年财政部、国土部等发布的财综【2016】4号通知作为政策依据,证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策对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的明确的规定,导致本案合同必须解除。

一审法院: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行需要解除合同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因政策变化导致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涉案协议在2007年签订后,出现了新的政策规定,包括闽委办【2014】18号意见、闽国土明电【2014】35号通知、财综【2016】4号通知。

漳州中院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协议,有关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协议书条款内容显示,本协议存在分阶段履行的情形,如先开发建设、再出让土地、利益分配。

漳州中院表示,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条款部分已经履行,部分尚未履行,如振立公司已经投入部分款项、整理了部分土地,但尚未从土地开发建设中受益。在尚未履行的条款中,特别是有关利益分配的条款,一些内容约定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政策规定相冲突,导致了履行不能。

漳州中院认为,首先,因为出现了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协议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双方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龙海城投可以解除合同。其次,涉案协议书中部分条款变化导致履行不能,也属于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并就有关合同条款重新协商解决。

同时,漳州中院也表示,对于振立公司提出的有关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法律问题,双方可以另行处理。

“无论是2006年还是2014年、2016年的政策规定,都过去了几年,为什么到2018年才提解约,期间陆续投了大量资金。作为企业,政府政策变化无法预估,而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黄鹏表示,“即使把政策原因认定‘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但按照协议规定也是先协商后解约,而不是先解约后协商。”

澎湃新闻从振立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因不服一审判决,振立公司方面已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寿康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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