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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峰假冒注册商标案——浅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当仅有被告人供述违法所得时“罚金”的认定

被告人孙某峰假冒注册商标案任丘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认定、罚金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销售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账单等证据认定。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其真实违法所得数额,仅有被告人自述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其犯罪时长、非法经营数额等,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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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许可的情况下,在任丘市长丰镇崇村非法生产假冒的六神花露水、维生素E乳,向曹某某销售12530元;向范某某(微信号“那么”)销售26510元;向黄某某(微信号“芳华”)销售23480元;向侯某某(微信号“路驰人生”)销售6537 元;向微信号“鸿程天一”销售1200元;向微信号“江涤”销售3300元;向微信号“梅兰竹菊”销售7200元。以上涉案物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757 元。
2023年4月,在生产作坊中现场查扣假冒六神花露水绿色塑料瓶祛痱止痒4800瓶、假冒六神花露水蓝色塑料瓶驱蚊 9360瓶、假冒六神花露水玻璃瓶祛痱止痒9900瓶,非法经营数额为48120元;扣押假冒标婷牌维生素E乳 3600瓶,非法经营数额为 2700元。
2023年4月,在生产作坊中现场查扣押假冒商标的大宝 SOD蜜80瓶,扣押露颖SOD蜜30瓶、樱若集SOD蜜1820瓶、露颖维生素E乳8160瓶、韩佳净维生素E乳11200瓶、樱若集维生素E乳1800瓶。
被告人孙某峰当庭供述违法所得三四千元,其家属已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孙某峰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任市监处罚202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孙某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122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注册商标,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1315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峰自述违法所得三四千元,综合考虑其犯罪时长、非法经营数额,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其真实违法所得数额,故对其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被告人孙某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将其自述违法所得退缴至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孙某峰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三、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任丘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一、违法所得仅有被告人供述时罚金的确定标准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定真实的违法所得数额,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这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时长、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综合认定对该类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来确定罚金。
案件中对罚金的判定方式体现了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和严格制裁的高压态势,特别是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通过犯罪时长和非法经营数额等情节来合理认定罚金,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二、深化最严格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
本案所涉及的是国内知名品牌,既有通过线下实体方式销售,也有通过线上网络方式销售,销售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区域较为广泛,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并承担7万元的罚金,从严体现了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
三、为民众重点领域安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大宝 SOD蜜”、“六神花露水”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系生活中常用的日用品,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涉案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消费者权益,亦可能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隐患对最终的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该类案件处以较高的罚金彰显了刑事判决的惩罚性导向功能及刑法的威慑作用,为民众在日常用品等重点领域安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原标题:《被告人孙某峰假冒注册商标案——浅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当仅有被告人供述违法所得时“罚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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