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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租房费用,妻子也要承担吗?——文昌法院依法处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24-09-23 19: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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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文昌市人民法院 文昌法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租赁作为一种普遍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在满足人们的生活经营需求、活跃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租赁主体的复杂化,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其处理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影响到夫妻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责任承担。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宗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以判决方式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租赁房屋引发债务,谁的债?

哥进(化名)和麦花(化名)授权他们的儿子小周(化名)将房屋出租给哥谦(化名),并由小周对租赁一切事由全权负责。哥谦与麦玉(化名)系夫妻关系,哥谦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幼儿园,麦玉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因在租赁期间,哥谦多次拖欠租金,但经小周多次催告,其仍然置之不理。哥进和麦花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租金,并要求麦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麦玉认为,该债务是哥谦承租的,属于哥谦一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夫妻债务,究事实!

经审理,文昌法院认为哥谦与麦玉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哥谦承租案涉房屋的用途为经营幼儿园,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为麦玉,麦玉曾与哥谦多次共同向小周出具《欠款凭证》,根据以上情况可知麦玉对哥谦租赁案涉房屋是知情并实际参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哥谦因租赁案涉房屋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原告请求麦玉对哥谦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后耐心释法说理,解心结!

案件下判后,法院向两被告进行释法说理,两被告予以认可,同意不上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以及夫妻同意资助亲朋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借款或贷款时也应谨慎考虑,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撰稿:王秋雅

原标题:《丈夫租房费用,妻子也要承担吗?——文昌法院依法处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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