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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永普法|赊销模式下,销售员未收回货款,公司要求其赔偿合法吗?
许多公司在销售产品时采取赊销模式,并要求销售人员对客户欠付公司的货款承担无法收回的责任,这样约定合法吗?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作出未收货款由劳动者承担的承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该项承诺无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11月期间,余某在重庆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负责部分食品销售。2021年9月27日,双方就合同所涉货款及充值卡进行对账,余某在对账表上承诺在10月31日前收完货款10万余元,未收完部分由余某负责偿还。其后,双方因收回货款问题发生纠纷,重庆某食品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余某退还货款10万余元。该委不予受理,重庆某食品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食品公司与余某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在上述非平等关系下劳动者作出未回款由其本人负责的承诺,较之平等民事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不同。本案中,重庆某食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余某已经收回货款而不予退还,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作出未收货款由劳动者承担的承诺,实质是以该种管理模式将其正常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判决驳回重庆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公司与员工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能否收回货款应属公司的经营风险,该风险不应由员工承担,且公司作为合同销售方,本就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购买方主张权利,其怠于向购买方主张权利,该责任不能归结于员工,公司要求劳动者作出未收货款由劳动者承担的承诺,显然是将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宜认定为有效,若认可该承诺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标题:《永永普法|赊销模式下,销售员未收回货款,公司要求其赔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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