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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买的意外险可以抵扣工伤赔偿吗?【小案件·大道理】

2024-10-12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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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会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其向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的支付义务,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7万余元。

基本案情

劳动者于2015年9月入职用人单位处,从事淋香工。2021年11月,劳动者在工作时右手被搅粉机搅伤,被送往医院诊治。双方于2022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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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于2023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47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向劳动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7万余元应在工伤赔偿金中予以扣减。

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虽然该意外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但被保险人为劳动者,在双方未另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商业保险应视为劳动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该险种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并不能相互取代,现行法律亦未禁止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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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就此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该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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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供稿:古井法庭林佩媚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用人单位买的意外险可以抵扣工伤赔偿吗?【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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