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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赡养费?法院:子女应当支付丨平安建设

2024-10-14 15: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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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依法赡养老人,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广宁法院审结一宗赡养纠纷案,年迈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难的老母亲,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和肇法君一起走进今日以案说法,看法院如何为老有所养保驾护航。

案情回顾黄某已68岁,育有儿子林某甲、林某乙。兄弟俩幼年丧父,家中失去“顶梁柱”后,黄某便长期外出务工,将林某甲、林某乙交由祖母抚养照顾,直至成年。

因长期无共同居住生活,黄某与林某甲、林某乙的母子感情逐渐疏远。

近年来,黄某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除了每月领取180元农村养老金,并无其他经济来源。林某甲在2022年5月后,也因经济困难,不再向黄某支付赡养费。

因无力支付生活费、医药费和房租,亦无人照顾日常起居,黄某的生活陷入困境,遂以两个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向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

林某甲、林某乙辩称,黄某在兄弟二人幼年丧父后外出,没有承担对于两兄弟的抚养义务,因此拒绝给付黄某的赡养费用。且两人的经济条件十分拮据,不仅要负担房贷和子女的抚养义务,还要共同赡养其祖母,无力再负担黄某的赡养费用。

法院审理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林某甲、林某乙以“黄某未尽抚养义务”为不负担黄某赡养费的抗辩理由,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对其抗辩事由不予以采纳。

结合黄某实际生活需要,林某甲、林某乙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甲、林某乙每人每月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直至黄某去世时止。

林某乙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要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子女不得因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赡养责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由于赡养纠纷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不仅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涉及情感、心理、伦理等复杂因素。除了要解决被赡养人的物质生活所需,更要及时修复受损的亲情关系。本案中,法官在确定赡养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也考量了其子女家庭的实际收入、负担等情况,在法律与亲情之间平衡和保障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在案后做好亲情感化和释法说理工作,化解双方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家庭关系和谐。

本案例还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近年来,肇庆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依法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让敬老爱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觉行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供稿:广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邵丹丹

一审:程伟浩

二审:冯杰宇

三审:骆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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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付赡养费?法院:子女应当支付丨平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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