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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小孩在游乐园玩耍受伤 法院:经营者和监护人都有责
案情简介
4岁的星星由其父亲带到游乐场玩耍,星星在充气城堡内游玩期间,星星父亲与其他人打牌玩乐,没料到星星不慎摔伤手臂,之后星星被送到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星星父亲代理星星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场赔偿星星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我家星星只是正常玩耍,事发时你们连一个巡视的工作人员都没有,这也太不负责了!
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主动垫付了医疗费。你作为监护人,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审理
在充气城堡玩耍的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游乐场经营者应尽到更高的谨慎防范义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游玩的儿童进行了看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星星在充气城堡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星星的父亲作为看护人,明知孩子年幼,必须对孩子进行陪同看护的情况下,仍未陪伴孩子身边,其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于星星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游乐场赔偿星星1.9万余元。
法官提醒
游乐场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和了解娱乐设施设备性能、相应经营条件,预判风险和损害的发生,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勤勉地尽到对隐蔽危险的预先告知和对不法侵害的积极防范和制止义务,保障进入游玩的儿童不因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
除此之外,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亦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在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应进行有效的随身看护,仔细阅读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原标题:《4岁小孩在游乐园玩耍受伤 法院:经营者和监护人都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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