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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告虽持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也无法支持返还原…

2024-10-17 15: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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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5085号

裁判要旨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原告对案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享有所有权,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参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人民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返还原物的请求。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1995年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就案涉建筑向凯撒公司颁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地籍市字第0××5号)和《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房自字第0××8号),两证中均注明“该宗土地系武汉市青少年宫与武汉凯撒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而由武汉凯撒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二十五年(自1991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期满后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全部无偿移交武汉市青少年宫”。目前两证未注销,相关权利仍登记在凯撒公司名下。2004年7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向青少年宫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4第1××9号)显示,1995年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凯撒公司颁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地籍市字第0××5号)附图中所载土地,包含于青少年宫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4第1××9号)附图范围之内。2010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通知单(武政地字〔2010〕74号)载明,决定收回凯撒公司座落于解放大道733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武房地籍市字第0××5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凯撒公司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

案涉建筑由凯撒公司建设,凯撒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房自字第0××8号)所注明事项不能产生到期房屋所有权自动转移给青少年宫的效果,案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归属,应依据《合作经营协议书》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即使凯撒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明细单能证明,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凯撒公司对案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享有所有权,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参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人民法院也无法支持凯撒公司返还原物的请求。二审判决适用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认为凯撒公司和青少年宫均可另案主张,不予支持凯撒公司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凯撒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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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最高法裁判观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告虽持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也无法支持返还原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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