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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已经转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已经转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承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看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驶入对向车道时与对向车道的谢某驾驶的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谢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谢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3206.54元。经鉴定机构鉴定,谢某多处受伤、骨折,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和两处十级伤残。
经调查,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刘某在摩托车销售部购买,此车辆一直未进行车辆登记,亦未进行车辆年检及投保交强险。2020年春,刘某将此车以600元的价钱卖给张某,张某在使用该车辆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谢某将张某、刘某一同诉至承德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对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刘某将属于禁止行驶的未登记的机动车转让给张某,故刘某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谢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0562.01元,刘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摩托车未进行车辆登记,亦未进行车辆年检,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机动车,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严禁上路。守护道路安全,人人有责。承德县法院新媒体中心出品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承德县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原标题:《以案说法|已经转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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