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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维权 | 夫妻财产可约定,书面方可生效力
“一典百例”#婚姻家庭编
夫妻财产可约定
书面方可生效力
导
语
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对一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如何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可以撤销吗?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约定夫妻财产那些事。
案例分享
梁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梁先生名下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梁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共有。但事后并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梁先生认为自结婚以来,刘女士不积极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未尽到家庭义务,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协议》中有关房屋的赠与。
法院在审理本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梁先生个人名下,但二人婚后自愿以书面形式约定属二人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该房屋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二人共同享有和承担。协议内容清晰明确,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的结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视为梁先生对刘女士的赠与,亦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怎么样才是有效的?
A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作为协议必然要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确保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效力将无法得到认可。
Q
夫妻财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A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意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结婚登记前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态度都不一样。有的人认为在婚姻家庭中签协议、谈钱伤感情;有的人认为财产协议只是一份保障,谈钱不等于伤感情。婚姻需要感性也需要理性,在享受爱情的美好与家庭的温暖时,也要理性预防财产纠纷和风险。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认知不应局限于“利益争夺的工具”,妥善处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才能降低婚姻中的财产纠纷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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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巾帼维权 | 夫妻财产可约定,书面方可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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