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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悬赏公告
莲湖区人民法院


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小燕民问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小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7)陕0104执663号
执行依据:(2016)陕01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35004元
被执行人:冯小燕,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委院区委3号。
凡向本院举报冯小燕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20%子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6、19890986725
联系人:杨繁、刘晓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小梅与李瑞斌、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瑞斌、刘春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小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 0104 执恢 600 号
执行依据:(2020)陕 0104 民初 10236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26 万元
被执行人:李瑞斌,男,1965 年 4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八十五号院西钢 205 楼 35 号。
被执行人:刘春艳,女,1969 年 2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八十五号院西钢 205 楼 35 号。
凡向本院举报李瑞斌、刘春艳下落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张小梅承诺对举报人奖励 200000元;举报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张小梅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 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6、19890986725
联系人:杨繁、刘晓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庆发与被执行人刘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庆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1)陕 0104 执 5111 号
执行依据:(2021)陕 0104 民初 8176 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 303000 元及利息、诉讼费 2922.5 元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汉族,1972 年 1 月 26 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德福巷 12 号。
凡向本院举报刘海涛及其财产下落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有效控制的,申请执行人王庆发承诺对举报人奖励 20000 元;举报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王庆发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 2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6
联系人:杨繁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万建玲与被执行人石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万建玲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 0104 执 5037 号
执行依据:(2024)陕 0104 民初 1376 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 74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5874.5元、保全费 4495 元
被执行人:石少华,男,1963 年 3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永乐镇永乐村八组 617 号。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 10%(最低不少于 1000 元)支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原标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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