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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一伙货车司机干这事,法院判了!
司机开车拉货挣钱天经地义,虽然辛苦但心安理得。如果司机歪门邪道将货车去挣“快钱”,最后不仅得不偿失还可能换来牢狱之灾。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多人盗窃石油焦案进行审理,对几名司机及收购货物的被告人做出判决。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朱某、李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山东某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装运石油焦的过程中,事先在大货车上加装水箱,采用先注水过磅称重,然后暗中放水再装载货物的手段秘密盗取石油焦,后将盗窃的石油焦卖给被告人王某卫、王某康等人。
期间,被告人乔某盗窃石油焦10.8吨,价值为16167.6元,从中非法获利6480元;被告人朱某盗窃石油焦10.8吨,价值为16167.6元,从中非法获利6480元。被告人王某卫、王某康在明知乔某、朱某等人所提供的石油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每吨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公安机关扣押王某卫等人非法收购的石油焦63.66吨,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吨石油焦1497元,该石油焦市场零售价格共计95299.02元。期间,被告人王某康非法获利1591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朱某、王某卫、王某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某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被告人乔某、朱某、王某卫、王某康非法获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非法收购的石油焦依法发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博爱县
人民法院
原标题:《案例 | 一伙货车司机干这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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