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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追狗吓倒老人,“无接触式”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六旬老太小区唠嗑
被突然跑出来的宠物狗
惊吓以致跌倒
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
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李大妈在小区楼下遛弯,碰到了好友,便和好友站在小区路灯下聊天。同小区里,王大爷带着两个5岁的小孩遛狗。两个小朋友十分开心,在追逐打闹中逐渐放开了狗绳,追赶小狗,小狗便冲向了李大妈。
李大妈正聊的起劲,突然发现有两只小狗从背后冲出,吓得连连后退,被绿化隔离带绊倒,头部摔倒在小区导示图大理石上。
物业发现后,立即通知其家属,李大妈的子女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
图片来源于网络李大妈认为两个小孩的父母将饲养的小狗交给未成年人,且在公共场合遛狗时也未进行牵引,存在明显过错,遂要求两个小孩的父母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孩的父母则认为,并无证据表明李大妈摔倒与小狗有直接关系,且李大妈作为成年人,理应尽到注意义务。双方未达成共识,出院后,李大妈将两个小孩的父母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只狗虽然未实施“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李大妈作为一名66岁的老人,因突然冲出的狗受到惊吓而后退,属于本能反应,在后退时被绊倒摔伤造成了损害结果,可以认定该损害与两只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两个小孩的父母放任5岁小孩在小区里不牵引遛狗,本身就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且李大妈并未主动挑逗、投打、追赶小狗。
因此,两个小孩的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名监护人赔偿李大妈各项损失9000余元。
原标题:《小孩追狗吓倒老人,“无接触式”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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